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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自然资函〔2024〕6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4号)将于2025年4月到期。为持续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参照自然资源部做法,决定对文件部分内容修改后重新印发:


      一、在正文第五部分增加:“在土地供应前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记载到市、县用途管制数据库中,实现规划、供地、登记等全流程各环节信息共享、‘一码关联’和联合监管”。


      二、在附件中增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样式。


      三、对正文第四部分中证书编号规则内容进行更改。更改为:“各地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要求,核发新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许可证书时,统一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TD/T 1084-2023)规定,使用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生成的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


      四、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4月30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21日



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要求,推进我省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省级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并经初审通过后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部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预审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核发范围和阶段


      1.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核准类项目,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备案类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不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办理阶段。需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


      (三)申请材料和证书有效期限


      1.申请材料。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一张表单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3)。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踏勘论证。


      已取得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在原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定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只需提交规划选址或用地预审相关材料及原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收回原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证书有效期限。2020年4月30日前办结的项目,可按原办理程序分别出具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书;2020年5月1日以后办结的项目,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有效期的,需按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已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划拨方式供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规划条件,依据用地政策、用地标准和规划条件编制供地方案,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出让方式供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积极推进“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的审批模式,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统一测绘数据标准,归口成果管理,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四、严格证书管理


      (一)证书编号规则


      各地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要求,核发新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许可证书时,统一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TD/T 1084-2023)规定,使用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生成的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


      (二)其他工作要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应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证书一正三副,正本和一个副本由建设单位留存,项目立项单位、许可单位各留存一个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对现有规划用地许可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进行清理完善,制定“多审合一”的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做好技术保障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实现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用地许可事项的信息共享,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外,各地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一律取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机构设置情况,明确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把改革责任落实到位。在土地供应前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记载到市、县用途管制数据库中,实现规划、供地、登记等全流程各环节信息共享、“一码关联”和联合监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 关于申请办理XX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4. 证书技术参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21日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